路燈管護的標準和規范 (1)在本規定中引用的標準和規范,在管護中日常檢測、調校與維修等標準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際、國內相關行業已實施的標準。這些標準應包括但不限于: =656;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 =656;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 =656;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6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8) =6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 =656; 《安全標志》(GB2894) =656;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 =656;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 408) =6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DL/T 5161.1~17) =6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2) =656; 《半導體交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T 3859.1) =656;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656; GB/T 2900.65 電工術語 照明(GB/T 2900.65—2004,IEC 60050-845:1987, MOD) =656; GB 7000.1—2007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7000.1—2007, IEC 60598-1:2003,IDT) =656; GB 7000.5—2005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安全要求(GB 7000.5—2005, IEC 60598-1-3:2002,IDT) =656; GB/T 9468 燈具分布光度測量的一般要求 =656; GB 17625.1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656; GB 17743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7743—2007,CISPR 15:2005,IDT) =656; GB 19510.1 燈的控制裝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2004, IEC 61347-1:2003,IDT) =656;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656; SJ/T 11364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2)更換的所有產品應能在下列現場條件下長期、穩定的工作。 =656; 環境最低溫度-40℃ =656; 環境最高溫度50℃ =656; 日溫差30℃最大濕度85% =656; 連續工作時間:全年每天夜晚連續工作 2、路燈管理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 (1)變壓器、計量: ① 變壓器的工作情況、油位、油溫正常又不漏油、接線良好。 ② 用電計量準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管理單位處理,并作詳細記錄。 (2)路燈控制 ① 保證開關元件連接好,不過熱、清潔、工作正常。 ② 開關至變壓器線路完好無損,工作正常。 (3)地埋、架空、燈桿內線路完好無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檢查人員匯報,確定事故責任。 (4)早晚巡查路燈,根據季節變化,隨時調整控制路燈開關時間,原則上,天黑亮、天亮熄。以天黑盡、天亮明為標準,不得超過±5分鐘,另外有規定的照規定執行。 (5)線路處理后,破壞的基礎設施及時恢復,垃圾清運出現場。 (6)更換材料有時間、地點、故障原因,用材料依據等相關記錄。 (7)變壓器、計量、線路、桿、架、燈具和燈亮熄事故處理要有詳細原因分析,處理結論等記錄。 (8)維修路燈處理事故按電器操作規則進行,不得造成二次人為事故。 (9)以控制柜計算,主街道亮燈率不低于98%,背街小巷(單臂燈)不低于97%。 (10)承包商的所聘維修人員應按《勞動法》等法律、政策規定完善手續,所聘人員必須持本人所取得的有效證件上崗,不得冒用他人證件頂替上崗,需將所聘人員有效證件復印件交路燈科登記備案,所聘人員發生變化需在3日內向路燈股提交有效證件復印件進行變更登記,如對本協議范圍內維護時發現本人與證件不符,路燈科將向上級建議解除協議;維修人員,在對路燈設施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統一著裝(安全帽、工作服、安全標志齊全)。12)路燈故障必須在晚間路燈亮時維修,不得在白天亮燈維修,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白天亮燈維修,必須報路燈隊同意。 (13)每月于28日前對本月所維護的路燈、霓虹燈、景觀燈、地埋燈、控制柜、變壓器、線路等各種相關設施安全檢查中所發現的隱患及處理結果書面報路燈股。報告中各項情況具體說明,必須由承包人簽字、檢查人員簽字和維護公司簽章。 (14)因承包商管理不善致使路燈、霓虹燈設施倒塌、墜落或線路漏電,傷及到人、動物、物品、